原告陆旭荣诉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17号
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旭荣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旭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4月至5月工资合计32278.4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肖海龙诉被告周贤银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403号
周贤银:
本院受理原告肖海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肖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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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宸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爱国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925号
苏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宸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南京宸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2977.5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928.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宇诉被告周晓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75号
周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诉被告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宇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石银诉被告郭加豪、南京龚佳美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895号
郭加豪:
本院受理原告石银诉你及南京龚佳美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郭加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石银各项损失合计51010.52元;二、驳回石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2元,由郭加豪负担(此款石银已垫付,由郭加豪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石银,以冲抵其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章先华诉被告胡华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71号
胡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章先华诉被告胡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章先华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朱顺祥诉被告王广宏、戴玉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819号
王广宏:
本院受理原告朱顺祥与被告王广宏、戴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顺祥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429号
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港宁装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105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答辩意见。2、本案的诉讼费、上诉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429号一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滕丽诉被告胡红珠
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46号
胡红珠:
本院受理原告滕丽与被告胡红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滕丽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严导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268号
严导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严导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钱1966元。2、所有诉讼和其他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严导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