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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曼倩与被告凌田珍健康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4-04-19
浏览次数:32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005号

凌田珍: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2005号原告谢曼倩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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