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799号
陈远旺、李娜宝:本院受理原告饶水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方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10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4倍LPR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清所有钱款时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各项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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