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727号
阮红信、唐秀:本院受理原告曹子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当时LPR四倍之标准(即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保函费1000元;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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