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430号
张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一、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47,833.63元(截至2022年5月18日)、滞纳金0.00元、分期手续费10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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