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098号
南京天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房租139339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每日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14日为10479.89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484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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