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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唐悦兰与被告朱院院、第三人何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浏览次数:29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886号

朱院院:

本院受理原告唐悦兰与被告朱院院、第三人何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朱院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悦兰房租3150元、押金500元,合计3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院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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