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67号
程敏、南京乌托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亮借款本金2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乌托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程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亮律师费18,000元;四、驳回原告龚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程敏承担,由被告南京乌托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4300元范围内与被告程敏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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