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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朝林诉被告刘延丰、苏年喜、花永彬、王林、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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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288号

刘延丰、苏年喜、花永彬、王林、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朝林诉被告刘延丰、苏年喜、花永彬、王林、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延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朝林支付劳务费(工资)21,333元。二、被告王林、苏年喜、花永彬、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林、苏年喜、花永彬、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延丰进行相应追偿。三、驳回原告陈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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