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2号
安徽车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甑国庆、邵甄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车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8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040.83元(以288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2.请求判令被告甑国庆、邵甄君对被告安徽车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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