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157号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10月10日的欠款共计25,522.53元,其中本金10012.52元,利息14572.41元、违约金590.3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47.25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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