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876号
李闻骏: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玲与被告孙兵、李闻骏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88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437元,电动车维修费950元,财物损失(蓝牙耳机)110元,以上合计16297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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