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01号
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朱晓刚: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偿还原告代偿款项42.5万元及逾期利息 (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承担律师费2000元;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朱晓刚提供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 阳澄北路58号春来家园9幢503不动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在原告代偿款项42.5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 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朱晓刚对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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