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445号
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徐森鑫: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8日的借款本金142,354.12元、利息12,772.33元、罚息9512.02元、复利1286.54元及自2022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江苏苏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8元,由被告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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