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5号
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家喜与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充值费用5000元。2、判令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4.09
2026
03.27
2026
03.27
2026
03.27
2026
03.2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