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89号
扬州荣宁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建邺区长颈鹿机械中心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建邺区长颈鹿机械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什设备租金款32406.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000元(以3240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 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合计 35406.64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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