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844号
戴敏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戴敏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4,979.9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246.1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9日,利息74,238.59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但上述手续费及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1元,由被告戴敏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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