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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进宝与被告季明桃、福建省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29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726号

季明桃:

本院受理原告胡进宝诉被告季明桃、福建省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季明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进宝支付劳务报酬32,000元;二、被告福建省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季明桃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明桃进行相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季明桃、福建省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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