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688号
江苏擎云广告有限公司、陈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擎云广告有限公司、陈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擎云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99925.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3月8日,利息15190.66元、罚息4744.03元、复利646.55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800元。二、被告陈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擎云广告有限公司、陈云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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