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916号
蒲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翟驰宇与被告蒲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蒲晓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驰宇支付违约金22,800元。二、驳回原告翟驰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翟驰宇负担1007元,被告蒲晓丽负担50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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