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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钱之琴诉被告孙荣强、第三人童天逸、邵小林、翁建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50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742号

孙荣强、童天逸、翁建义:

   本院受理原告钱之琴诉被告孙荣强、第三人童天逸、邵小林、翁建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钱之琴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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