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9213号
王仕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鸿运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福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刘凡、王仕军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宁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鸿运通轮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贴现款29.1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九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