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105民初11609号
丁伟强、李灿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丁伟强、李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1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5年5月19日的借款本金277271.0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5年5月19日的利息12043.69元、罚息1480.26元、复利442.8元,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丁伟强、李灿辉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2323号2幢1104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69元、公告费250元,合计5919元,由被告丁伟强、李灿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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