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7862号
邹宇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5民初17862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4年3月6日的本金269658.27元及利息32114.0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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