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117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芷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李林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己支付的剩余装修款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2250元(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逾期日止,按每天50元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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