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7185号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7月13日的借款本金118365.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张建名下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凤凰城凤仪苑7幢1单元1203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3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75元,被告张建负担29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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