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45号
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管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6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000元(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管昕在被告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欠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5.12
2025
04.22
2025
04.22
2025
04.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