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65号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8058.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5193.5元(原告主张至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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