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65号
巴托夫斯棒球(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欠付原告 400826.4元,没收被告保证金 100000元、押金50000元(共计15万元)充抵欠费后要求被告再付250826.4元;同时要求被告须返还保证金100000元、押金50000元收据原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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