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032号
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亮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03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其主办的公众号“豆芽妈妈”中《一位爸爸和儿子的对话,这才是最好的教育!刷爆了朋友圈》文章;二、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宏亮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宏亮负担200元,由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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