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516号
杨志凤、李俊、李芯、周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志凤、李俊、李芯、周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杨志凤、李俊、李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有龙遗产范围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86,360.24元、利息1159.08元、违约金(以386,360.2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6000元;2.被告杨志凤、李俊、李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有龙遗产范围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3.被告周园园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8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9838元,由被告杨志凤、李俊、李芯、周园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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