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84号
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可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可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6000元及产生的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利息为232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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