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985号
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华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文书》,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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