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于秀洋与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精育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外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南京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70号
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精育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秀洋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秀洋支付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18,085.23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00元,合计27,685.23元;二、南京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于秀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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