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17号
马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其明与被告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马新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其明返还25,060元;二、被告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对被告马新成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马新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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