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9749号
魏伟:
本院受理原告邓晏如与夏顺庆、你、蒋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40,257元及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LPR利率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借款本息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智康路103号海麒花园63幢601室、栖霞区鸿福路5号8幢一单元1603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三蒋秋萌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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