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173号
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谷开文、严汉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谷开文、严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息0.5‰,自2021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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