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591号
徐宁:
本院受理原告贾维敏诉被告徐宁、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贾维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5.76元;营养费:16200元;误工费:76800元;残疾赔偿金:48307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9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4元;后续假肢安装及维修费286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87131.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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