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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红梅与胡卫国、王中华、王华、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周红梅上诉状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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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6492

王华(身份证号32010219590613161X):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梅诉胡卫国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中华以及你本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宣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原告周红梅的上诉状,其上诉称,请求撤销本院一审判决,改判周红梅为案涉不动产南京市秦淮区鼎新路88号金鼎湾花园01幢三单元308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排除对该不动产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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