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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静与被告南京鼎一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31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227号

南京鼎一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鼎一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静退还10,0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南京鼎一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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