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5186号
杨金伦、邱玉莲、岳妤熙:本院受理原告何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59678元(136943
元+822735元)及至2023年3月7日的利息18732元,后续利息:(1)以13694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26日的利息为2889元;(2)以82273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
2023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26日的利息为17356元;以上本息合计:99865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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