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750号
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崔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双方于2022年10月28日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形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7万5千元,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 日的未付利息人民币2.2万元。2、 要求判令被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所有本金和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记载的利息计算方法支付利息,即每个自然月固定利息人民币2千。4、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5、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将来的执行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如有的话)。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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