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建邺法院审理的“周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者申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有权审核相应病假证明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周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2023年8月入职A公司,同年12月起以腰痛为由持续提交病假单。经查,周某隐瞒病史,多次在不同医院开具病假单。2024年1月至3月,A公司多次通知其返岗,并提出提供床铺、减少工作量、派人照顾等协助措施,周某以“需卧床休养”为由拒绝到岗。2024年4月,A公司以周某申请病假行为存在弄虚作假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周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经调查,周某在病休期间存在乘坐高铁赴外省观看演唱会、参加亲友婚宴等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病假权,但应诚信行使权利。周某病休期间跨省活动证明其无需全休治疗,且在公司多次催告并提供协助后仍拒不到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驳回周某诉请。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但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用人单位对存疑病假具有核查权,若查实虚假情形可依据相应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本案通过审查病假真实性、用工管理措施合理性及劳动者主观过错,明确劳动者的休息权与用工自主权的平衡边界,既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亦维护企业正常用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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