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61号
苗天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丹诉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解约费用3.2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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