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2891号
吴清翠:
本院受理(2025)苏0105民初12891号,原告顾伟诉被告吴清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023年11月19日20时15分左右,吴清翠无故殴打原告,撕毁原告羽绒背心及物品,现请求对方赔偿:撕毁羽绒背心:491元,香烟:21元,医药费:161.62元,交通费:200元(去医院、去派出所、去4S店、去法院),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上述总计2072.6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六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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