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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缘琴纳医药有限公司与南京万济通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润、张建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次数:47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5)苏0105民初14184号

南京万济通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润(身份证号412724198012227952)、张建旭(身份证号340111199210316075):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缘琴纳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三人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康缘琴纳医药有限公提出的追加被告尚润、张建旭为以(2021)苏01民终16493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39元,由原告江苏康缘琴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刘俊

联系电话:025-8357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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