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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培强与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王海珍、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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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865

王海珍(身份证号430322197609136060)、

陈兰(身份证号43038119910607002X):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强诉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和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二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李培强提出诉讼请求:1、求判令解除郭继春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21日签订的两份《家具类销售合同》(编号:1000173、1002527)以及l 份《尚欧国际家居软装定制类产品合同单》(编号:1000517);2、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5000元以及利息6600.52元(以75000 元为基数,自首起诉之日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6600.52元);3、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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