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20423号
胡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霓、赵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霓、赵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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