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红梅与胡卫国、王中华、王华、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492号
王中华(身份证号320622195610106952)、
王华(身份证号32010219590613161X):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梅诉你二人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周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红梅为南京市秦淮区鼎新路88号金鼎湾花园01幢三单元308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停止并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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