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910号
刘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354.62元(3.2元/月·平方米×94.6平方米×21月-2.5元=6354.62元)。2.请求判令被告每逾一日按应交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